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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络 实 名 注 册 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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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是由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因特国风")开发的使用自然语言访问互联网上网方式,无需记忆、输入复杂的http://、www、.com 等,直接输入希望访问网站在因特国风所注册的网络实名,即该网站所有者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网站的名称就可直达相应网站或获得相关信息。每个网络实名注册都应遵从于网络实名注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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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网络实名的注册的基本原则:
1、 实际联系原则:网络实名和所指向的网站应有实际联系。
2、 先注先得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者同时申请同一个网络实名,各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己方对该网络实名拥有唯一使用权时,由先支付服务费者获得该网络实名的使用权。
3、 同类网络实名推测列表原则:当申请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所申请的网络实名拥有唯一使用权的时,网络实名的表现形式为:在直达注册者指定的网址的同时,在浏览器左侧显示其他含有此词汇的实名推测列表。
4、 同类实名推测列表不承诺排名次序原则:用户使用网络实名出现智能推测列表时,因特国风不承诺用户所申请的网络实名在推测列表中的排名次序,该排列次序由相关程度(指用户输入的词汇和实名的相似程度)决定
5、 对于常用词汇:如"手机"、"电脑"等,并非为任何一个单位、个人、网站能唯一代表的的名称,不属于网络实名注册范围。 6、 不接受个人姓名、网名、昵称或者小名注册原则:将自然人人名注册为网络实名属于因特国风提供个人实名服务。但对于名人的姓名已被视为一种商品或服务品牌时,可以由其本人或授权代表提出将该自然人人名注册为网络实名的注册申请,但应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据。其网络实名的表现形式同上述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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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络实名的表现形式:
网络实名可以是中文词汇、词组、语句,英文字母、单词、词组、短句,数字及部分特定半角符号(英文状态)符号
-、&、<、> 等等的任意组合,最多45个字符(每一个字母、数字、汉字、符号均按一个字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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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网络实名的内容:
A类.对于以下类别的实名,将唯一指向注册者指定的网站
1、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民政机关以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的完整单位名称。例如:"云南红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想集团"等。
2、 企事业单位的简称,表现形式为:地域 + 单位名称 + 行业。例如:"北京因特国风软件"。
3、 知名产品或服务,形式为:商标 + 产品名。例:"汇源果汁" 。
4、 获得国家有关机构认可、保护的驰名商标。如"红塔山"、"联想"。
5、 在国家有关机构获得登记的网站名称。 如:"新浪网"。
6、 申请者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所申请的网络实名拥有唯一合法使用权的网络实名。
B类.对于以下类别的网络实名,在直达注册者指定的网址的同时,将在浏览器左侧显示其他含有此词汇的网络实名推测列表:
1.单位简称中的地域、单位名称、行业三部分内容不完全的。
2.除A类以外的网络实名。
3.对于一个已经注册的A类实名,当其他申请者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此实名也拥有非唯一的合法使用权时,而该A类网络实名拥有者无法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此网络名称拥有唯一使用权时,该A类网络实名将被视为B类网络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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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以下内容的网络实名注册申请将会被拒绝:
1、 其他人已经注册成功并缴纳服务费的网络实名。
2、 与其他合法登记的单位名称冲突,或恶意抢注他人拥有合法权利的名称。
3、 公众知晓的国家或者地区名称、现存的行政区划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不接受含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申请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内容的网络实名注册,实名指向的网站不允许存在反动、色情、暴力、各种歧视性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道德规范的内容。
5、 网络实名与网站不存在实际联系或与内容不符。
6、 所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中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最好"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名令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
7、 将某类产品/行业/服务等的通用名称或者将多个通用名称罗列,作为网络实名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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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优先权:
1、 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已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并颁发相应证书,申请者能提供相应证书及资料者;
2、 能提供商标注册机关、专利登记机关以及其他机关认可的合法知识产权登记证明的;
3、 不涉及知识产权因素的实名注册以先交费者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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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规则:
因特国风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国家编制机构及其他登记机关核实用户申请的网络实名是否与注册商标、第三方单位名称或其他权利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在由于网络实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用户与第三方的纠纷中,因特国风不充当调停人,由用户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当用户注册的网络实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注册商标、单位名称相同或侵犯第三方其他权利时,并且网络实名不为注册商标、单位名称或其他权利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单位名称或其他权利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用户可继续使用其所注册的网络实名;若注册商标、者单位名称或其他权利持有方提出异议,在有效法律文件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单位名称权、其他权利之日起,因特国风将立即停止该网络实名的服务,
但保留该网络实名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后因特国风将注销该网络实名,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因特国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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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网络实名注册规范未能涵盖所有的撤销网络实名注册申请的条件,注册人应仔细阅读注册服务条款中关于撤销网络实名的规定,以及参考网络实名争议解决策略的相关内容。
国风因特公司对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是否符合本注册规范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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